淮北师范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相山校区、滨湖校区(教职工居住区除外)的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行人。
第三条 校园交通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服务师生”原则。所有人员及车辆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处作为校园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车辆进出管理
(一)学校公务车辆及教职工私有车辆,均须办理校园车辆通行许可手续,并通过智能识别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出校园。
(二)因公因事和校友来访、工程和货物运输等车辆,须经校内相关单位审核并在门岗登记备案或线上访客预约系统审批,经核准后方可入校。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可优先通行,门岗应提供必要引导。
(四)出租车、网约车原则上禁止入校。特殊情况下(如接送行动不便人员、急需就医人员或运输大件物品等),经门岗核准后可临时入校,但严禁在校园内滞留候客。
第六条 车辆行驶管理
(一)相山校区机动车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滨湖校区限速30公里/小时,交叉路口、学生活动区限速10公里/小时。
(二)按校园道路交通标志行驶,禁止逆向行驶、随意变道或穿行,禁止鸣笛及使用高音设备。
(三)夜间行车须开启近光灯,禁止开启远光灯。
(四)应避开上下课人行高峰期,如遇行人穿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五)除第五条允许进入的车辆外,非教职工车辆禁止驶入教学区。
(六)禁止试车、练车及非法赛车活动,严禁超速行驶和飙车。
(七)对超速行驶的车辆,采取以下措施:超速行驶三次,取消其进校通行权限一个月;超速行驶三次以上,取消其进校通行权限六个月。被取消进校通行权限期满后,可携带经所属单位签字盖章的《车辆文明行驶承诺书》前往安全管理处重新申请授权。超速特别严重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车辆列入黑名单,不再授予通行权限。
第七条 车辆停放管理
(一)车辆须停放在指定停车位,严禁占用消防通道、绿化带、人行道及出入口等禁停区域。
(二)停车时应锁闭车窗车门,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三)对违规停放的车辆,采取以下措施:违规停放两次之内,贴单警告;违规停放三次,取消进校通行权限一个月;违规停放三次以上,取消进校通行权限六个月。被取消进校通行权限期满后,可携带经所属单位签字盖章的《车辆文明行驶承诺书》前往安全管理处重新申请授权。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八条 非机动车(含自行车、电动车、校园摆渡车等)须保持车辆性能良好,牌证齐全,车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
第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应遵守交通规定,安全文明行驶。严禁改装车辆、超速行驶、冲闯校门道闸。
第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靠右行驶,禁止逆行、双手离把、占道并行、曲折竞驶、酒后驾驶等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应在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占用机动车位、消防通道及公共出入口。对违规停放在禁止区域的非机动车,将采取锁车、移车并联系车主处置;车主需于次日携带经所属单位签字盖章的《车辆文明行驶承诺书》,前往安全管理处领取车辆。
第十二条 对废弃的非机动车辆,学校定期进行清理。
第四章 行人管理
第十三条 行人出入校园应主动配合身份核验,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严禁冲闯校门。
第十四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行走,无人行道区域应靠道路右侧行走。横穿道路时应注意观察来车,确保安全后通过。
第十五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躺卧、逗留、嬉戏等妨碍交通的行为。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幼童横穿道路或在道路上玩耍。
第五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安全管理处批准备案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损坏、移动、涂改交通标志标线和减速带及其他交通设施。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或短时调整交通方案,由安全管理处提前公告,各单位及人员应配合。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第一时间拨打校园报警电话(相山校区:0561-3805110;滨湖校区:0561-3077110),随后根据现场情况拨打 110 报警。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及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安全管理处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作出初步处理;根据实际需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及后续处理工作。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人员遵守本规定,并配合安全管理处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针对违规行为,安全管理处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人员和单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立即纠正违规行为;
(三)要求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
(四)公开通报;
(五)暂停或取消出入校预约系统使用权限;
(六)暂停或取消所属车辆入校权限;
(七)暂停或取消违规人员入校权限;
若造成严重后果,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与执行。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