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校园“显性”矛盾纠纷,促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为校园矛盾纠纷调解的指导协调机构。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接受属地司法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学院、机关党委、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基础教育集团配备一名兼职调解员。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确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也可邀请属地审判、公安、司法等部门人员到会指导。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会议,主要听取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汇报,研究分析校园矛盾纠纷形势,安排部署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必要时,可研究、讨论具体案例。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特殊情况时,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二级单位兼职调解员可列席调解委员会成员会议。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会议会务工作,由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工作原则和要求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和要求:
(一)依法依规调解。调解委员会和兼职调解员的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依规调解。通过调解无法解决的矛盾和纠纷,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和渠道予以解决。
(二)坚持问题导向。定期分析师师、师生、生生之间矛盾纠纷存在的形式和发生的原因,对集中性、突出性的“显性”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办法,督促有关部门改进工作,着力化解矛盾纠纷。
(三)积极主动介入。调解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学院兼职调解员,应切实增强担当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主动排查矛盾纠纷,积极解决矛盾纠纷,不回避、不躲闪、不推诿,主动靠前,积极介入。
(四)重大事项报告。调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向校党委、校行政报告。必要时,请求属地相关部门提前介入,以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五)注重团结和谐。坚持调解是手段、和谐是目标的工作指导思想,通过矛盾纠纷调解,积极促进师师、师生、生生良好人际关系,创建安全校园、和谐校园。
第四章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按照单位职责,做好相关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风险评估。调解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出台政策、措施时,应进行安全稳定风险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做到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出台政策、措施导致师师、师生、生生之间的矛盾纠纷。
(二)思想引导。调解委员会成员单位应重视政策宣传、思想教育、政治引领工作,关注师生员工思想动态、工作学习生活状态,释疑解难,调解纠纷,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
(三)定期排查。对工作职责范围内所涉及人员之间的关系,予以定期排查、研判,认真分析矛盾纠纷形成的因素,积极寻找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法,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做到及时“清零”。
(四)主动调解。调解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明确专门的科室和人员,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通过积极努力,力争矛盾不激化、纠纷不扩大、负面影响不形成。
第五章 兼职调解员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在单位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兼职调解员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主动发现。兼职调解员应通过不同渠道的信息汇集,及时发现师师、师生、生生之间存在的矛盾纠纷。
(二)积极介入。矛盾纠纷发现后,应主动介入、摸清情况、予以调解,做到耐心、细致、有效。
(三)及时报告。对已经化解的矛盾纠纷,要注重持续观察、巩固成效;对难以化解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向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以共同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四)总结反馈。对所承担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总结、有反馈,注重经验梳理,做好资料归档,并把有关情况按规定报送校调解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工作信息及时通报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以便改进工作,共同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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